学生管理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31

一、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教育的重要课堂。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的中心任务,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学生文明水平,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宿舍内所有住宿学生及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

二、 机构设置 职责范围

第三条 学生处、后勤处、保卫部负责学生宿舍的卫生、纪律、安全、学生素质教育、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宿舍的纪律考评及违纪事件处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 学生处下设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学生处聘请部分学生干部、教师担任管理员,聘用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助理管理员。
第五条 学生处及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成员,将围绕“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文明氛围,促使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真正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中,认真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三、 住宿和退宿

第六条 凡本校录取的学生及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愿意并自觉遵守本规定及协议,按时交纳住宿管理费、水电费,均可凭入学注册证明及入住通知单在本院学生宿舍住宿。
住宿的学生,签订《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宿舍保证书》(进修、培训人员还需交纳一定住宿押金),到指定的宿舍楼、宿舍、床位住宿。
非本校在籍学生的住宿人员还需要每人办理一张住宿登记卡,附个人近照一张,并放置于值班室;以便建立非本校在籍学生的住宿人员档案。
第七条 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必须按照指定床位入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房、转让床位和占用床位。宿舍内的家具按统一数量配给,不得随意占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床位调整的,必须需要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后勤处批准后可调整。否则,从该学期开学第一天起到发现当天止交纳10元/天计收取床位费。
第八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学生处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已交住宿费不退还本人延至下学年使用。
资格保留生下一学年如要复学,请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学生处联系,以便与新生同时安排住宿。
第九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生处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不退还本人,延至下一学年使用。复学后向学生处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到后勤处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其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离校前到学生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办理退宿手续当天内搬离原住宿舍。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再进行宿舍调整。
第十一条 已安排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如需临时外出住宿一个晚上,应提前到本栋管理处登记;临时外出住宿两个晚上的,应写出书面申请,学生处同意方可;一个星期内有三个晚上以上不在宿舍内住宿的,视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宿协议到期、培训到期或办理出国、休学、退学、毕业(结业)离校的学生,必须到学生处办理好退宿手续。
房间中最后一个退宿者负有保管宿舍内家具和设施的责任。
各类应届毕业生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到学生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对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务的爱护,若有缺损须照价赔偿。严禁有在宿舍墙上、床位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严禁在宿舍内焚烧纸张及其它物品,如发现有故意破坏的行为,除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还将其行为通报其就业单位。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当天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其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对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但在最后规定的期限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有学生本人负责并负担相应的住宿费用。
第十六条 违反住宿纪律的学生,必须在接到纪律通知的三天内主动到学生处接受处理;
第十七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后勤处有权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到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后勤处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四、作息制度

第十八条 住宿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制度:
起 床:早上6:30(星期六、日除外)
学习时间:上午: 8:00——11:30
下午:14:00——17:30
晚上休息:23:00(星期五、六例外)
第十九条 周一至周五实行晚间熄灯制度,双休日、法定假日和学院统一考试阶段除外,其它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晚间23:30分实行统一关门,凡不按时归宿者(即在23:30至次日凌晨6:30分归宿舍者)必须出示学生证等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说明原因,并通报批评所在系。累计有三次以上不按时归宿者,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进出学生宿舍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及电话传呼、会客等规定。任何人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宿舍接待宣传媒体和外国客人。
第二十二条 严禁异性和亲朋好友进宿舍,严禁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外来探访人员如需在校留宿,应到宾馆住宿。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支持管理人员执行任务。不得阻挠、殴打、侮辱、谩骂管理人员。

五、安全保卫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注意防盗、防火、防意外事故、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害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出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生处及保卫部。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六条 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另加门锁须先通报后勤处,再将钥匙交后勤处一把。否则,一切事故后果由住宿人员自负。
第二十七条 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宿舍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并断电上锁。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宿舍内不存放大量现金,注意安全防盗。
第二十八条 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明火器具)。不使用劣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褥、取暖器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未经学院批准的功率大于5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一经发现,无论使用与否,一律没收,造成责任安全事故的,有违章当事人负责。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严禁擅自拉电线。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区从事任何经商活动,未经学生处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广告宣传等经营性的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
学生应该制止小商小贩在宿舍内兜售及推销商品,发现可疑形迹者及时报学生处或保卫科。
第三十条 不准搞迷信活动,不准把黄色音响制品和淫秽物品带入学生宿舍,不准在学生宿舍区内制作、贩卖、出租、传阅黄色音响制品和淫秽物品。
第三十一条 在学生宿舍区内有偷窃、吸毒或贩毒行为的,一经发现,按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凡大件物品带入学生宿舍前必须先到学生处进行检查、登记,自己的物品自己保管好;已登记的大件物品要带出学生宿舍必须先到后勤处办理放行条。凡没有登记和办理放行条的大件物品不能带出学生宿舍,也不能带出学院。
第三十三条 摩托车、单车应自觉在指定地点停放,室内、走廊及宿舍通道内禁止停放车辆。
第三十四条 不准在学生宿舍起哄、吵闹、扔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准在宿舍区内进行打球、溜冰等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学生进出宿舍大门须佩带学生处有效证件。
学生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文明管理。
住宿生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辱骂和殴打管理人员和值勤人员。凡不服从管理甚至无理取闹或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严重违纪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学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等。
第三十六条 各班、系应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经常进行检查,了解学生在宿舍的表现,掌握学生宿舍的动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六、环境卫生及秩序

第三十七条 各宿舍设立室长并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每天安排室员值日,做好室 内清洁。住宿生必须卫生值日,保持本宿舍内及门前走廊的秩序及卫生清洁。
第三十八条 住宿生应认真配合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凡内务卫生检查不及格的宿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以上不合格,将给予该宿舍全体人员大清洁、清洁公共地方等处理,对于卫生评比屡次获优秀的宿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清扫以后直接倒入走廊垃圾筒内,剩饭菜必须倒入走廊的垃圾筒、保持水管畅通。
禁止随地或向楼下倒剩饭、剩菜、泼污水、吐痰、丢玻璃瓶及乱丢垃圾杂物,保持学生宿舍走廊“24小时无垃圾”。公共场所内不得堆放字纸筐、扫把等其它杂物,爱护宿舍周围的绿化地。不得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晾晒衣服等。
第四十条 宿舍区公共场所(指定的通知栏、宣传栏外)不准随意张贴、涂画、打钉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严禁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四十一条 不准向厕所及其它下水道倒垃圾杂物,凡因人为原因造成管道堵塞,一切责任由事主负责,查不清当事人的,由该房间全体成员负责或由堵塞点所在宿舍以上的每一层有关宿舍共同承担。宿舍有人违纪,如果没有人承认责任或检举的,将由宿舍全体成员集体承担。
第四十二条 讲文明礼貌。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准高声喧哗,不准大音量开音响、收音机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宿舍内严禁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纪律检查。

七、水电与房产

第四十三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保管,提高爱护公物的责任感,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宿舍长负责。未经后勤处同意,一律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相使用;不准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准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书桌、床铺,箱架等家具不得擅自搬迁。楼内家具不准私自带出楼外。损坏家具及宿舍内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
第四十五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根据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宿舍楼实行计量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禁止私拆私装供水、供电设施;禁止改变供水、供电设施的使用用途。如发现有偷电偷水行为者,一经发现,除追讨经济损失外,并将给予纪律处分。
1、发现偷用热水或人为破坏、拆卸房间设备,每次罚款500元,若同时损坏热水表需要更换,按价赔偿600元。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违章当事人负责。
2、学生调换宿舍时发现宿舍内IC卡机没有铅封或出现故障,需第一时间报告维修,否则视为私用热水。一经发现,除照价赔偿、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宿舍发生破坏用电、用水设备,宿舍成员须主动到学生处、后勤处交待事情经过,举报肇事者,并积极赔偿损失。若仍互相推诿,拒不认错,则由该宿舍共同承担,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水煲等以及超过500瓦的大功率用电器,一经发现,无论使用与否,一律没收,造成责任安全事故的,由违章当事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 严禁一切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行为,违者加倍赔偿被损坏财物。
第四十九条 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后勤处登记报修。维修部门应及时、保质地做好学生宿舍的维修工作。除维修外,损坏家具、门窗、玻璃、门锁等设施由损坏者赔偿。

八、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家庭所在地为塘厦镇(须有户籍、房产证明),有条件在家中居住的,可申请走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他学生一律在校住宿。
1、学生在校外住宿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校规章制度,不影响本人在校内的学习和集体活动,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责任后果由本人及家长共同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2、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加倍收取当年住宿费。
3、对未经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九、 处罚细则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宿舍管理条例,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违纪者,学生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宿舍楼进行下列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以上(含通报批评)的处分:
1、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乱张贴、乱刻乱画,污损宿舍和走廊墙面;
2、私自调换宿舍,占用另外床位;
3、私拉电线,使用床头灯;
4、自修、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在宿舍内玩游戏、打牌、高声播放收录机等影响到他人学习和休息;
5、外楼道和楼下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
6、在宿舍楼内随地便溺;
7、宿舍内停、骑自行车;
8、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
9、宿舍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
10、将宿舍钥匙转借给他人,换门锁没有及时送备用钥匙到管理员处;
11、亲朋好友或异性带进宿舍;
12、擅自搬迁、拆换或其它公用设施;
13、宿舍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返回宿舍者;
14、在宿舍楼内吸烟;
15、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16、其它违反宿舍条例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1、故意损坏及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
2、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灾;
3、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
4、未经学生处批准留宿外来人员;
5、宿舍内拥有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5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者;
6、私换电表及偷换电表保险丝者;
7、浪费水资源,情节严重者。
第五十四条 对在宿舍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除没收有关物品以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1、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5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者;
2、在宿舍内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者;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1、在宿舍内酗酒引发事端;
2、烧煮饭菜、点燃蜡烛等明火危及宿舍安全;
3、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宿舍楼摔砸酒瓶等爆响物;
4、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
5、非法张贴或散发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
6、擅自在校外找房住宿;
7、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
8、在宿舍搬迁或毕业离校时违反有关规定;
9、擅自长期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10、非法同居或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
11、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
12、盗用他人电话卡拨打电话;
13、使用计算机玩黄色游戏、看黄色影片;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
14、其它严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多次违反校纪、校规、有遵守学生宿舍规章制度,上报学生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区的表现与学生个人的全面评价、评选优良班级和文明宿舍、宿舍管理先进相挂钩。
第五十八条 以前有关规定由与本规定有抵触外,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生处。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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